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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介绍
商会内设机构及职能
入会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鸥汀街道商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龙湖区委统战部、区工商业联合会指挥协调下的工商企业经营者。
第二条 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汕头市工商业联总商会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组建并开展活动,接受龙湖区工商联的指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个体私营业者以及其它经济成分投资经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的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二)客观、公正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合理要求,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助与合作,积极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开展会员间的横向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
(四)定期或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会员的爱国敬业精神,开拓进取精神,乐于奉献的精神和文明守法的精神给予表彰;。
(五)承办党和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经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工商企业、经营投资者,经营稳定,注重信誉,承认商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工商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会员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之间必须接受街道内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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